中国产业创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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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业创新研究院会员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机构名称为中国产业创新研究院(英文名称:China Industrial Innovation Institute,以下简称“本院”)。


第二条 性质


本院是由从事制造业、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相关专业人士自愿参与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产业研究与协同创新机构。


本院以产业研究、技术创新促进、政策研究及产业协同发展为主要方向,致力于推动产业创新研究、产业协同发展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条 宗旨


本院以“促进产业协同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使命,致力于搭建覆盖政、产、学、研、用各环节的协同创新平台,促进产业链、创新链与价值链的深度融合。


本院通过产业研究、技术推广、政策研究与产业合作等方式,推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与产业治理创新,为国家产业升级与新兴产业发展提供专业智库支持,推动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创新生态体系。


第四条 业务范围


本院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组织产业发展研究、政策研究、行业分析及相关课题研究;

(二)开展产业发展报告、研究成果发布及战略咨询服务;

(三)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与技术推广;

(四)参与行业标准研究、评价体系建设及相关技术规范制定;

(五)组织产业论坛、学术交流、培训及国际合作活动;

(六)搭建产业创新成果展示与合作对接平台;

(七)承接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及企业委托的研究与咨询服务;

(八)开展其他符合本院宗旨并依法开展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类型


本院实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及高级会员制度。


会员分为以下三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三)高级会员


其中,高级会员为本院重点吸纳的行业领军人才及具有突出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第六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院的单位或个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相关产业领域具有代表性或创新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或高校;

(二)在产业创新、科技研发、产业管理或政策研究领域具有专业能力和行业经验的专业人士;

(三)认可本院章程并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七条 高级会员资格


高级会员应在产业创新或相关领域具有突出的专业成就或行业影响力,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相关产业领域担任企业创始人、高级管理者或核心技术负责人;

(二)在高校或科研机构担任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务;

(三)在行业技术、产业研究或政策研究领域具有突出成果或广泛影响;

(四)曾主持或参与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或产业项目;

(五)在国际或国家级学术组织、行业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

(六)经理事会认定具有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专家或企业家。


第八条 高级会员评审程序


高级会员实行提名与专家评审制度。


评审程序如下:


(一)由理事会成员、专业委员会或两名以上高级会员联合提名;

(二)提交个人或单位相关业绩材料及推荐意见;

(三)秘书处进行资格初审;

(四)提交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议;

(五)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六)颁发高级会员证书并纳入本院专家库。


高级会员的评审应坚持公开、公正、专业、审慎原则。


第九条 入会程序


普通会员入会程序如下: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批准;

(四)缴纳会费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本院组织的各类活动与交流;

(二)优先获取研究报告、政策信息及行业资源;

(三)参与本院课题研究、标准研究及合作项目;

(四)对本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高级会员还可:


(一)参与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工作;

(二)参与重大研究课题评审;

(三)担任研究院重要咨询专家。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本院决议,维护本院声誉;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并参与本院组织的研究及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退会与除名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本院秘书处并办理相关手续。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可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本院章程;

(二)损害本院声誉或行业公共利益;

(三)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或未参与相关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性质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院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 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院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项及清算组织构成;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五条 性质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十六条 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算与决算;

(四)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立或调整;

(五)审议会员及高级会员资格;

(六)决定重大项目及合作事项。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性质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第十八条 职权


(一)处理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

(二)监督秘书处执行决议;

(三)推进重大项目与重点研究计划。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十九条 设置


本院设:


会长一名

副会长若干名

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条 会长职责


会长负责主持本院全面工作,代表本院开展重要活动。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职责


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秘书长职责


负责本院日常运营与管理。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与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


根据产业发展需求,本院可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


本院设立专家委员会,由高级会员及行业专家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参与重大研究项目评审;

(二)为产业政策研究提供咨询;

(三)参与技术路线及产业发展战略研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项目与补助

(三)研究咨询与课题收入

(四)培训与会议收入

(五)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


本院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本院资产。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行业诚信

第二十七条 信息公开


本院依法公开年度报告及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诚信体系


建立行业诚信评价与专家评价机制。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章程修改


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终止


本院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依法清算。


第三十一条 生效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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