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产业创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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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来到中国产业创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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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业创新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产业创新协会(英文名称:China Industrial Innovation Association,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性质

本协会是由从事制造业、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相关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协会以“促进产业协同创新、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核心使命,致力于搭建覆盖政产学研用的协同创新平台,强化产业链、创新链、价值链深度融合,推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与治理创新,为构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创新生态体系做出贡献。

第四条 业务范围

本协会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组织产业发展研究、政策研究、行业分析及相关课题研究;

(二)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示范应用与技术推广;

(三)参与行业标准制定、评价体系建设及认证服务;

(四)组织产业交流活动、展会论坛、培训及国际协作;

(五)开展人才培养、技能提升和行业竞赛;

(六)搭建创新成果展示及产业合作平台;

(七)承接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服务事项;

(八)其他符合协会宗旨并依法开展的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类型

本协会实行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度。

第六条 入会条件

申请加入本协会,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相关行业具有代表性、创新性或示范性的单位;

(二)在产业创新、科技研发或企业管理领域具有较高声誉的专业人士;

(三)认可本协会章程,自愿承担会员义务。

第七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批准;

(三)缴纳会费,取得会员资格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 会员权利

(一)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相关服务;

(二)优先获取行业研究成果、政策信息与交流资源;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优先参与协会课题研究、标准制定及合作项目。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及行业声誉;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支持并参与协会活动和调研工作。

第十条 退会与除名

会员自愿退会的,应书面通知协会并办理手续。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可予以除名:

(一)严重违反协会章程;

(二)损害协会声誉或行业整体利益;

(三)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协会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性质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职权

(一)制定与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业务和发展方向;

(五)决定终止事项及清算组织构成;

(六)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会议制度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

会议须有过半数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四条 性质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工作,对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审议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及决算;

(三)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调整或撤销;

(四)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及高级管理人员;

(五)审议会员增减事项;

(六)决定重大项目、合作及管理制度;

(七)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会议制度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长或不少于三分之二(2/3)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须有不少于全体理事三分之二(2/3)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任期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 性质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1/3)。

第十九条 职权

(一)审议重要业务事项并处理协会日常重大事务;

(二)监督秘书处执行理事会决议;

(三)推进年度重点任务和重大项目;

(四)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会议制度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

必要情况下,可采用现场、书面或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须有不少于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2/3)出席方为有效;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任期

常务理事任期与理事会一致,为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节 协会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设置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二十三条 会长职责

会长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决议执行,代表协会开展重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副会长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委托时,可代行其部分职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职责

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运营管理,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协调专业委员会与秘书处工作,在授权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对理事会和会长负责。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与专家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

根据产业发展需求设立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智能装备、产业金融、国际合作等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工作职责

专业委员会承担行业研究、标准制定、专业评审、项目组织与对接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家工作组

吸纳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组成专家工作组,为政策研究、技术路线、标准体系等提供智力支撑。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项目及补助;

(三)委托服务及课题收入;

(四)会议、培训及认证收入;

(五)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

(一)经费专款专用,用于符合章程的业务范围和发展需要;

(二)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协会资产。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行业诚信

第三十一条 信息公开

协会依法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重大事项及会员管理信息。

第三十二条 诚信体系

协会建立行业信用档案、诚信评价机制和奖惩制度,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章程修改

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终止与清算

协会因特殊原因终止,应经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并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剩余资产。

第三十五条 生效日期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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